为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促进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023年5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和《答记者问》。
海科融通作为具有国资背景的第三方收单机构,坚决拥护、贯彻和执行《意见》要求,第一时间组织了合规、运营、业务等部门核心骨干认真学习、研讨《意见》和《答记者问》,提高员工规范外包服务机构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加深理解。海科融通将按照《意见》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外包服务机构管理,结合监管政策和自律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意见》的落地执行,助力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为收单市场的规范、稳定、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图:海科融通相关人员积极学习、讨论
下为《意见》全文:
收单外包服务市场(以下简称外包市场)是收单市场的重要组成,其健康稳健发展有助于推动专业化分工,提升支付服务效率。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下,国内外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外包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持续发挥对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助益作用。与此同时,部分收单机构对合作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管理弱化,未将全量合作信息报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个别收单机构未备案外包机构比例较高,影响了外包市场自律管理效能的发挥。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和总体要求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产业各方共同努力下,外包市场迅速发展壮大,截至2023年3月,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公示的外包机构超过1.6万家,外包业务涵盖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多种业务类型,外包机构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能较好地满足收单市场需要。
人民银行始终高度重视外包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在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结合主要问题和风险出台相应制度规范,从事前、事中、事后对加强外包机构全周期业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会组织开展外包市场自律管理。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协会不断加强收单外包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坚持“收单机构、外包机构”两手抓,持续推进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引导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落实行业自律管理要求。通过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外包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持续完善,评级工作为外包机构提供了客观公允的行业评价,市场优胜劣汰效果持续发挥,备案工作稳步推进,得到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支持和认同。
与此同时,由于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外包机构数量众多、资质良莠不齐,部分机构的管理没有跟上,外包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包括:部分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机构准入审核不严、未在协会登记全量合作外包机构信息,个别支付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未备案比例较高、低等级外包机构占比过高,部分外包机构涉嫌推荐虚假商户或违法违规商户,部分外包机构涉嫌为商户提供结算账户设置和修改服务甚至提现服务,部分外包机构存在信息安全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法规政策和自律管理要求,妨碍了外包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外包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金融和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外包市场规范经营,创新发展,促进支付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支付为民初心。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坚守“支付为民”初心,树立“支付为国”理念,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商户发展,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大局。
坚守合法合规底线。收单机构、外包机构在合作中应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遵循安全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守正创新引领。围绕收单业务需要,着力强化守正思维,注重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收单机构、外包机构在为商户提供各项服务的过程中,要在守正基础上谋求创新发展,不得借创新之名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坚持信息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各项法规制度。外包机构,尤其是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传输服务的聚合支付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数据治理和信息保护,确保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使用、销毁全流程合法合规。收单机构也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防范变造伪造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风险隐患。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良好社会生态。站在行业长远健康发展高度,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通过压实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责任、明确整改工作标准、加大违规机构惩戒力度、清理低质无效供给等工作措施,推动收单机构及时全量向协会报送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合作外包机构备案稳步达标,备案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外包市场主体合规意识和水平有效提升,外包市场环境持续净化,外包市场良性竞争秩序逐步培育,对支付产业和实体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持续发挥。
二、收单机构应加强收单业务外包管理
(一)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完善制度建设。收单机构应制定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包机构准入标准、审核流程和退出机制,建立外包业务应急管理机制,防范因外包业务风险导致商户服务中断,确保外包机构“准入有门槛、管理跟得上、退出有预案”。
明确岗位职责。收单机构应指定外包业务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与外包机构规模相匹配的审核和管理人员。
持续合规经营。收单机构应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完善外包业务管理机制,确保符合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二)把好准入标准,清理无效供给
全面尽职调查。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收单机构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选择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范要求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收单机构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不得与纳入协会黑名单、评级等级为E级的外包机构合作。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结合评级等级择优开展合作。
有序终止合作。收单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基础上,有序终止与纳入协会黑名单、评级等级为E级、未备案外包机构的合作。
(三)调动内部资源,强化信息登记
及时登记信息。收单机构应切实落实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工作,在与外包机构签订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将合作信息在协会系统登记。
存量登记时限。收单机构应加强内部资源统筹协调,尽快完成存量登记工作。合作外包机构不超过1000家的,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量登记;合作外包机构大于1000家的,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量登记工作。未按期完成信息登记的,相关收单机构将被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有序推进备案
加强宣传引导。收单机构应加大备案工作宣传,有效传导备案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外包机构备案要求和未按期完成备案的处置措施。
存量备案时限。存量合作外包机构尚未全量完成备案的,收单机构应制定存量外包机构备案完成计划,明确每一家外包机构完成备案的最后期限。2023年9月30日前,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整体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90%以上;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存量合作外包机构应100%完成备案。未在限定期限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相关收单机构将被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
(五)加强过程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检查机制。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外包机构的检查制度,了解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规状况,相关检查情况和检查报告应存档备查。
定期组织自查。收单机构应要求外包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照行业自律规范和双方协议约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外包机构自查情况决定下一年度合作安排。
加强协议管理。合作外包机构拟发展其他外包机构共同为收单机构和商户提供服务的,收单机构应与每一家外包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强化对外包机构的全面规范管理,防范转包、分包风险。未与相关合作外包机构逐一签订合作协议的收单机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判定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有效管理能力。
(六)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收单机构应提高外包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主动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加强信息管理。具备系统建设能力或外包机构超过100家的,收单机构应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或在收单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记录外包机构名称和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缴货币资本,所属总公司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总公司在协会备案状态(未备案、已备案、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与外包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本方机构信息(总/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合作内容、合作地域、合作开始时间、合作终止时间,服务费用(分润)标准、外包机构服务费用(分润)结算账户信息,准入审核人员和日常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完整准确报送。收单机构应在向清算机构报备商户信息时,同步报送推荐商户入网的外包机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外包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名称。
(七)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运营
收单机构应将外包业务风险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机制,确保收单业务安全运行。
明确违规处置。对综合资质一般、上年度评级等级较低或存在其他疑似风险情形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合作前要求其缴纳合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或出具书面合规承诺,并在协议中明确违规处理条款。
业务自主可控。收单机构应强化收单业务自主可控,切实肩负起商户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收单服务不因外包业务风险而中断。
商户风险管控。收单机构应通过监控检查等手段强化对外包机构推荐商户的风险管控,在商户拓展和存续期间应采取合规有效的方式核实商户身份信息,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商户资金结算账户设置与修改、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工作委托外包机构办理。
终端信息核实。收单机构委托外包机构提供终端布放和维护服务的,应切实加强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对终端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校验。
资金结算安全。收单机构应按照与商户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支持外包机构代特约商户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允许或纵容合作外包机构从事商户资金结算账户设置和修改服务、商户资金提现服务的,相关收单机构将被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有效管理能力。
(八)强化信息安全,规范聚合业务
强化信息安全。收单机构与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通过查验有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方式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规范性等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交易信息数字签名、提高重要信息加密算法的安全性等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应在交易报文中向清算机构准确上送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不得篡改、伪造。
厘清业务边界。收单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参股、控股相关公司等方式,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应当将自身收单业务与关联公司聚合业务分别独立运营管理,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杜绝业务边界、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风险隐患。
三、外包机构应坚持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一)遵从自律管理,全面自查整改
依规申请备案。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并完整准确录入与收单机构的合作关系。
定期做好自查。外包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照《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送全量合作收单机构。
接受自律管理。外包机构应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积极配合协会开展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创新发展水平。
(二)业务真实合法,杜绝为套码套现提供支持服务
外包机构开展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高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外包业务。
业务真实合法。外包机构不得向无经营行为的个人营销POS机,不得伪造商户申请资料,不得推荐虚假商户入网,不得进行套码套现等非法营销宣传,不得为涉黄涉赌等违法违规商户提供服务。
本地化管理。外包机构开展推荐实体特约商户服务的,应严格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不得在收单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域内营销和发展实体商户,不得向收单机构推荐其业务许可范围之外的商户入网。
(三)维护资金安全,防范业务风险
客户信息安全。外包机构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过度收集商户和客户信息,不得通过自有系统平台或收单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平台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结算账户的设置和修改服务。
客户资金安全。外包机构不得接受特约商户委托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不得将商户资金划转至外包机构拥有或控制的银行账户。
业务系统安全。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业务系统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按清算机构要求上送机构标识码,确保支付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与传输安全性;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异常中断风险。
商户风险处置。外包机构发现商户存在风险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收单机构反馈,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协查调查等工作。
(四)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诚实守信经营。外包机构要秉持合规意识,注重数字化技术应用,积极开展服务创新,有效促进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维护市场秩序。外包机构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通过低零费率、交叉补贴等手段争抢商户。
促进互联互通。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应全面支持各类移动支付工具,促进移动支付互联互通,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四、清算机构应加强收单成员业务外包管理
清算机构应加强接入本清算网络的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的管理,按照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制定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规则,明确其外包业务范围、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督促收单成员机构切实落实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要求,积极运用协会发布的外包机构评级等级。
五、协会持续推进检查督导
收单机构、外包机构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监管政策和自律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协会将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机构进行自律约束,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持续巩固自律效果。
(一)自查整改阶段
2023年6月底前,各外包机构按照本意见完成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发送全体合作收单机构;2023年6月底前,各收单机构按照本意见完成自查,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按期落实本意见要求,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存档备查。期间,协会将开展收单业务外包情况风险核查,内容包括:未登记外包机构数量和占比、未备案外包机构数量和占比、低等级(D级和E级)外包机构数量和占比、是否与黑名单机构有合作关系或新增合作等四个方面,并根据上述四个方面核查结果,对问题较为严重的收单机构发送风险警示。
(二)自律检查阶段
2023年7月开始,协会将组织开展外包市场自律检查,检查对象为收单机构和已备案外包机构,检查形式为非现场与现场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对外包机构不设准入门槛、“注册即合作”、外包机构数量庞大的收单机构。
(三)自律约束阶段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收单机构,协会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约谈高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约束措施,督导加强合作外包机构管理,落实外包市场自律管理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从重或加重实施自律惩戒或移交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外包机构,依据自律制度规定采取纳入行业风险共享、降低评级等级、纳入记分管理等约束措施;对涉嫌严重违规的外包机构,依规采取纳入黑名单、取消备案等自律措施,指导收单机构有序终止合作。
(四)持续巩固阶段
自律检查结束后,协会将通过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数据挖掘分析等方式,持续不定期开展收单机构业务外包情况风险核查和预警提示,加强对公安通报、舆情反映问题机构的核查,对经核实并确认存在商户、终端管理等方面严重违规问题的收单机构或外包机构,依规予以自律惩戒。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外包机构展业信息和风险信息共享,提高外包市场信息透明度,进一步扩大自律机制覆盖范围,形成强化外包市场规范管理合力,更好发挥外包市场对支付产业的助益作用。
请收单机构及时将本意见转发全量合作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请清算机构将本意见转发本清算网络平台的收单成员机构,引导收单成员机构落实本意见。
以下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内容: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下,国内收单外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外包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外包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持续发挥对支付产业的助益作用。与此同时,部分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机构管理弱化,未将全量合作信息报送协会,个别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的未备案比例较高;部分外包机构依靠商户资源和科技实力,在与收单机构的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对收单机构的检查和合规要求执行不够充分,在执行协会自律规范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影响了外包市场自律管理效能的发挥,妨碍了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守执行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加强市场预期引导,协会在充分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收单业务并将业务进行外包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服务的外包机构、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以及清算机构。
三、《意见》对收单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对收单机构加强外包业务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收单机构应健全内控机制,指定外包业务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把好外包机构准入标准,选择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范要求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
三是调动内部资源,强化信息登记。合作外包机构不超过1000家的,收单机构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全量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至协会系统。合作外包机构大于1000家的,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量登记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有序推进备案。截至2023年9月30日,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整体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90%以上;《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外包机构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100%。
五是加强过程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外包机构的检查制度,要求外包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照行业自律规范和双方协议约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根据外包机构自查情况决定下一年度合作安排。
六是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符合条件的收单机构应组织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或在收单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记录外包机构信息,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
七是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运营。收单机构应通过监控检查等手段强化对外包机构推荐商户的风险管控,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与变更等服务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不得支持外包机构代特约商户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
八是强化信息安全,规范聚合业务。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通过查验有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方式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规范性等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并对支付机构设立关联公司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四、《意见》对外包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结合外包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意见》强调了对外包机构的规范要求,引导外包机构在合规方面与收单机构相向而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一是遵从自律管理,配合收单机构检查要求,定期自查整改;积极参加协会培训交流 ,提高合规经营水平。
二是业务真实合法,严禁从事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本地化经营要求。
三是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向商户提供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修改、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等涉及资金的服务,防范业务风险。
四是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注重数字化技术应用,促进移动支付互联互通。
五、《意见》对清算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提出,清算机构应加强接入本清算网络的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的管理,按照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制定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规则,督促收单成员机构切实落实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要求,积极运用协会发布的外包机构评级等级。
六、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应如何向协会登记?
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收单机构。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88号),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应在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登记双方合作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七、外包机构应如何向协会申请备案?
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外包机构。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
八、收单机构在选择合作外包机构时如何运用备案和评级信息?
与外包机构终止合作时应注意防控哪些风险?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做好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审慎选择合作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已备案(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公示)、评级较好的外包机构合作;如选择未备案机构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在协议签订或实际合作开始后的30个自然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备案审核未通过情形下自动终止合作等相关内容。如合作外包机构为新开展业务暂未有当年评级的,收单机构应关注参考下一年度评级等级。
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外包机构风险评估,对于资质较差(即协会评级等级为D级或E级)或存在风险情形的外包机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按照相关规定或自身风险偏好需要终止合作的,应注意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防范因外包服务中断出现的风险,确保收单业务的正常运行。
九、《意见》中提到的“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的具体涵义是?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22〕12号),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是指外包机构根据与收单机构的协议约定提供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传输技术服务。
“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是指清算机构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赋予聚合支付服务机构的编码。收单机构应在交易报文中向清算机构准确上送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不得篡改、伪造。
十、协会后续工作安排如何?
为强化对外包市场的自律管理,协会后续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6月底前,外包机构完成自查整改,收单机构完成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2、自律检查阶段:2023年7月开始;
3、自律约束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
4、持续巩固阶段。
通过明确后续工作安排,引导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预期,压实落实《意见》的主体责任,促进有效落实。